什么是司法民主化?
1. 民主是一种制度
与职业化这个词汇一样,不同的人对“民主”也有不同的理解。
我国多数的词典将民主界定为一种人民的“机会”、“权利”。笔者认为,从社会的角度考察,民主显然不能仅仅界定为公民一种“机会”或者“权利”,而是一种政治制度:一种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政治制度,一种尽可能让普通民众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理性地决定维护自己根本利益的方式的政治制度。是否尽可能让民众了解事实真相;是否是尽可能引导民众理性思考;是否尽可能让普通民众参与决定维护普通民众根本利益的方式,是这种政治制度区别于专制的三个最基本特征。无论公民的什么“机会”或者“权利”,都只是民主制度的内容,或者民主制度的结果。
2. 司法民主与司法职业化完全可能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
如果民主是“一种尽可能让普通民众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理性地决定维护自己根本利益的方式的政治制度”,“司法民主”的基本内容就应该是:一种确保普通民众能够在充分地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用理性方式决定如何参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决定基本性质和解决案件基本方式的司法制度。
关于这个“司法民主”的概念,笔者愿作以下四点说明:
第一,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从现实层面考察,人民决不是一个虚拟的可以由权力者任意操纵的概念,而是一个个能感受到自己的个人利益,能表达自己的诉求,不仅敢于“路见不平一声吼”,更是能在关键时刻“该出手时就出手”活生生的人。任何蔑视人民、忽视人民、企图操纵人民、把自己凌驾于人民之上的人,恐怕最终都难免“尔曹身败名俱裂,不废江河万古流”结局。
从法律层面考察,人民就是你、就是我,就是每一个享有宪法规定国家应“尊重和保护的人权”的公民。
第二,民主是一种确保民众能够有序参与、冷静思考的制度。民主不是民粹,绝不能将司法民主等同于“网络审判”、“广场审判”、“民意审判”,“案件的处理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加以解决”,或者“随便街上拉住一个老百姓问他是不是故意杀人”,绝不能将“司法民主化”等同于“司法大众化”。顺便说一下,考虑到反对司法民主的人,同时又都是在中国极力推动“民主”的人,我确实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会得出上述将“民粹”当民主的结论。
第三、作为一种制度,“司法民主”是民众理性思考、选择的结果。这种制度与司法职业化之间并不是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英、美等国的陪审团制度以及大量非专业法官的存在,不仅没有妨害、反而是促进了专业法官高度职业化;韩、日、俄等国近年来一方面加强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一方面采取大量促使民众参与司法的措施,都是最好的说明。
第四、民主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之分,司法民主也有间接和直接两种表现形式。所谓“间接的司法民主”,是指在政治民主的前提下,通过民主(法律)决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司法人员(如民主选拔司法人员或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个人或机关任命司法人员)、考核司法人员;所谓“直接的司法民主”,是指有序地吸收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过程,甚至让普通民众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基本性质,处理案件的基本方式的过程中起最终的决定作用;
3. 司法民主化是一个历史进程
不论是司法职业化,还是司法民主化,都是反映社会需要,并伴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历史进程。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一开始就认识到司法职业化或民主化的全部内容,也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实现职业化或民主化的全部要求。我国的司法民主化也应该是一个在加强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过程中,逐步从司法公开、透明到主动接受民众监督,从引导民众冷静思考到保证民众有序参与的过程。